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5民初26324号 |
案号 |
(2020)豫0192执2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源通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4465125元及利息813194.06元,合计15278319.06元(截至2016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蒋文名下位于 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19层1906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63939号)、1907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63940号)、1908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631941号)房屋在一千零五万起前一百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蒋文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康平路18号3号楼1单元25层85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075226号)房屋在贰佰贰拾万伍仟柒佰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五州公司、九州公司、蒋文对上述债务在壹仟陆佰伍拾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五州公司、九州公司、蒋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源通酒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