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6********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6177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3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51784.58元及该款项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徐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赵平丽、太原市力中宾馆有限公司、徐剑、刘洋、邢春晖、徐翠敏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平丽、太原市力中宾馆有限公司、徐剑、刘洋、邢春晖、徐翠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宗义追偿;四、驳回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1元,财产保全费3481元,合计83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宗义、赵平丽、太原市力中宾馆有限公司、徐剑、刘洋、邢春晖、徐翠敏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8-09
发布时间
2019-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晋0105执3303号
立案日期
2019-08-09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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