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广安民初字第3548号 |
案号 |
(2021)川1602执恢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向东、陈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陈华返还借款本金887.88万元及截止2015年7月17日的逾期利息7.81万元,并从2015年7月1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未返还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华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向东、陈华云共同负担41976元,原告陈华自行负担9924元,并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提不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