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安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5********6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2175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8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费112,554.55元;三、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占用费80,000元;四、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款24,162.62元;五、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水电费30,000元;六、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8,448元;七、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信服务费1,002元;八、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九、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十、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押金550,000元;十一、被告熊绍军对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上述第二至九项付款义务在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十项付款义务后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绍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追偿;十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十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其余反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