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825********6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2175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8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费112,554.55元;三、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占用费80,000元;四、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款24,162.62元;五、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水电费30,000元;六、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8,448元;七、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信服务费1,002元;八、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九、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十、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押金550,000元;十一、被告熊绍军对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上述第二至九项付款义务在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十项付款义务后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绍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追偿;十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十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陆安宁、陆炎华其余反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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