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21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91民初3105号 |
案号 |
(2021)赣0191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丹、聂宏坤、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返还原告许干知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27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截至2021年2月10日,利息为29万元),此款定于2021年2月10日返还借款利息29万元,于2021年8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欠付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21年2月10日始至2021年8月10日的借款利息,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欠付借款本金225万元自2021年8月11日始至2022年1月30日的借款利息,于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全部利息;二、如被告袁丹、聂宏坤、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许干知有权就全部剩余欠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许干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1888元,减半收取计159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944元,由被告袁丹、聂宏坤、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被告袁丹、聂宏坤、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许干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