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苏淳钙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9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民初181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1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小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的利息以11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95%计息;自2019年9月2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息),并向原告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46000元;二、被告史肖林、葛龙美、赵敏、新疆苏淳钙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小元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74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75元,由被告赵小元、史肖林、葛龙美、赵敏、新疆苏淳钙业有限公司6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肖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22595903750D |
登记机关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