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11民初657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恢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辛明锋、被告叶东兴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陈亚乐货款116,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计算)。二、驳回原告陈亚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辛明锋、叶东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