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竺东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03********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205民初1700号 |
案号 |
(2021)浙0205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江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竺东海支付申请执行人严华股权回购款及利息2929003.17元,如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2)被执行人竺东海支付申请执行人严华律师费100 000元;(3)被执行人竺东晖、竺菁菁就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竺东晖、竺菁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竺东海追偿; (4)负担案件受理费15648.5元; 执行费33021.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