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雷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23********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3民初59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1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许贤军、潘丽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借款1 9 9 9 86 . 7 3 元,并支付利息( 其中2 0 20 年9 月 1日前所欠的利息为4 0 6 0. 17 元,之后的利息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许贤军、潘丽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保全申请费1 6 7 0元。三、被告许雷斌、许卫锋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许雷斌、许卫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贤军、潘丽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 6 0 元,减半收取2 18 0 元,由被告许贤军、潘丽芳、许雷斌、许卫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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