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4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01民初2900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姚建平赔偿原告李时会交通事故赔偿金72719.95元,被告沙玉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70.50元,由被告沙玉祥、姚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沙玉祥、姚建平在履行以上给付义务时径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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