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2900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姚建平赔偿原告李时会交通事故赔偿金72719.95元,被告沙玉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70.50元,由被告沙玉祥、姚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沙玉祥、姚建平在履行以上给付义务时径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