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寿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1********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03民初581号 |
案号 |
(2021)冀0903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红成偿还原告王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3日起给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寿江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金红成、赵寿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