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23********8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922民特17号 |
案号 |
(2021)鄂0922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庆胜、唐丽娟所欠张汉城货款398200元人民币,第一笔还款于2019年11月30日下午12:00时前,申请人刘庆胜、唐丽娟共同向申请人张汉城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支付方式履行均有效;第二笔还款于2020年1月18日下午12:00时前,申请人刘庆胜、唐丽娟共同向申请人张汉城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支付方式履行均有效;第三笔还款于2020年5月30日下午12:00时前,申请人刘庆胜、唐丽娟共同向申请人张汉城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支付方式履行均有效;第四笔还款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12:00时前,申请人刘庆胜、唐丽娟共同向申请人张汉城支付人民币98200元(玖万捌仟贰佰元),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支付方式履行均有效;二、本协议书为双方最终结算凭证,申请人刘庆胜、唐丽娟不得再以转账凭证或收据凭证对抗抵扣本结算协议书项下已结算的欠款本息;三、本协议经大悟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每一笔还款必须由申请人书面确认,若申请人刘庆胜、唐丽娟任何一笔还款在约定期限内拖延支付、不全额支付或不支付时,则申请人张汉城可于当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下欠笔数的货款,并要求自本协议签订时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月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同时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资金占用损失等);四、被申请人刘庆胜、唐丽娟和申请人张汉城均明白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自愿遵守协议约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