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7********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1民初659号 |
案号 |
(2019)川0181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光舟借款本金852370.56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52370.56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二、被告刘敬阳、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给付事项向原告陈光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陈光舟对(都江堰)工商动抵字〔2017〕第0021号设备(DR、CT)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权,即被告赵勇、刘敬阳、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债务时,原告陈光舟有权以(都江堰)工商动抵字〔2017〕第0021号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陈光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赵勇、刘敬阳、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赵勇、刘敬阳、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时间 |
2019-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川0181执13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4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587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