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超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2********4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203民初2287号
案号
(2021)内0203执恢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靳超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忠仁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靳超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忠仁欠付利息2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靳超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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