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清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2********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703民初551号
案号
(2021)内0703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佟可鑫与杨清海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刘凤君借款本金235704.62元,并自2019年9月起按月利率2%给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刘凤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6元(原告预交6993元),由被告杨清海、佟可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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