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清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2********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703民初551号 |
案号 |
(2021)内0703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佟可鑫与杨清海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刘凤君借款本金235704.62元,并自2019年9月起按月利率2%给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刘凤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6元(原告预交6993元),由被告杨清海、佟可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