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乐县蓝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9********71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3民初745号 |
案号 |
(2021)豫0923执恢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南乐县蓝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王伟民、王秀娟确认欠原告赵宝岭、赵前保借款本金1012670元及2020年5月8日前的借款利息1519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南乐县蓝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王伟民、王秀娟自愿自2020年6月份至12月份的每月的8日前偿还给二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20年5月8日后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于2021年1月8日前偿还给二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12670元及2020年5月8日后所欠的借款利息,于2021年2月8日前偿还给二原告2020年5月8日前所欠借款利息151900元;前述利息均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18%计算。三、如南乐县蓝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王伟民、王秀娟未履行任何一期清偿义务,原告赵宝岭、赵前保可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原、被告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5304元减半收取765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乐县蓝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王伟民、王秀娟负担;原告赵宝岭、赵前保预交的另一半诉讼费7652元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秀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23699990713Q |
登记机关 |
濮阳市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杨村乡樊庄村106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