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3民初341号
案号
(2018)皖0103执6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232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罚息46750元(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6%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3800元;四、若被告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贺慧萍、杜恬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处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80万元最高限额内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许小发、王月琴、张百庆、逯静、马勇、肖菁、张友吉、翟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544元,由被告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许小发、王月琴、张百庆、逯静、马勇、肖菁、张友吉、翟红、合肥埃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贺慧萍、杜恬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2-11
发布时间
2018-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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