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0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洲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102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楼蔓青62万元。 二、被告周小红、舒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楼蔓青375800.10元。 三、被告上饶市宏旺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楼蔓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饶市宏旺物流有限公司、周小红、舒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26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700元,合计28960元,由原告承担560元,被告上饶市宏旺物流有限公司、周小红、舒涛承担284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