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3********2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683民初360号
案号
(2018)浙0683执3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嵊州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嵊州市浩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返还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嵊州市浩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亚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樊丰民、沈苗军、应秋芹、王青青、沈赛龙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时间
2018-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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