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6********0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997号
案号
(2015)东一法道执字第00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周豪晋5260.77元。 二、限被告任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周豪晋4192.77元。 三、被告洪进步、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对任勇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豪晋对被告陈新文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周豪晋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05-26
发布时间
2016-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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