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燕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1********1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91号 |
案号 |
(2014)深福法执字第03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深圳市俊雅佳礼品制作有限公司,陈俊珂、戴燕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33122.28元,利息2364元,本金罚息1872.18元,利息罚息30.08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至2012年3月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魏连征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俊雅佳礼品制作有限公司、陈俊珂、戴燕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俊雅佳礼品制作有限公司、陈俊珂、戴燕娟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4-02-20 |
发布时间 |
2014-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