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兆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1********4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827民特4号 |
案号 |
(2021)新2827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敖登格日丽被申请人李兆冰同意调解。 二、被申请人李兆冰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申请人敖登格日丽欠款15000元。 三、双方没有其他意见和要求,双方按期履行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敖登格日丽、被申请人李兆冰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1月4日经和静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0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