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5********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8民初1082号 |
案号 |
(2021)京0108执3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县天马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二十四万五千二百七十四元;二、张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县天马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不当得利款项二十四万五千二百七十四元的利息(以二十四万五千二百七十四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