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13272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广京偿还欠款本金12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二、被告马民勇、马民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56050元,由被告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马民勇、马民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志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6560637843C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日新村五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