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0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13273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6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广京偿还欠款本金9036939.11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6月9日利息为720553.43元;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二、被告马民强、马民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王广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马民强、马民勇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丁志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606560637843C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日新村五屯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