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5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绍柯商初字第00958号 |
案号 |
(2014)绍柯执民字第04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轶峰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1,00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以及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绍兴中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伊罗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徐峰、石璐、徐红、张兴华、邵铁峰、商美琴、绍兴大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周轶峰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绍兴中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伊罗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徐峰、石璐、徐红、张兴华、邵铁峰、商美琴、绍兴大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享有向被告周轶峰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6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9,026元,由原告负担11元,由十一被告负担19,01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11-26 |
发布时间 |
2016-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