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和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1********3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6民初1681号
案号
(2021)豫0106执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彦俊、武利敏、苌爱玲、王和杰、王海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罚息(截止2020年9月21日,被告毕彦俊尚欠借款本金为223021.42元以及积欠利息17849.84元;截止2020年9月23日,被告武利敏尚欠本金为377234.43元;截止2020年9月21日,被告苌爱玲和王和杰共欠本金80635.7元以及积欠利息5154.32元;截止2020年10月7号,被告王海付尚欠本金304775.93 元),并支付律师费(其中毕彦俊11680元,武利敏为19080元,苌爱玲和王和杰为5000元,王海付为15568元);二、河南九嘉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毕彦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武利敏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若被告苌爱玲和王和杰、被告王海付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对房屋他项权证中被告名下抵押的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21583元,由被告负担(其中毕彦俊2497元,武利敏3655元,苌爱玲和王和杰1004元,王海付3125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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