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281********5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72民初314号
案号
(2021)闽72执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恒程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集韵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107040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3‰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广州恒程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集韵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叶伟对被告广州恒程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广州恒程物流有限公司、叶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1元,由被告广州恒程物流有限公司、叶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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