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5********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1311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6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97 085.5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17年12月25日止利息为18 141.63元,逾期利息3 907.61元;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15 227.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息);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董超所有的牌号为晋a333f3、发动机号为1gra830519的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088元由被告董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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