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04********3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324民初2491号
案号
(2021)川1324执恢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仪陇县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邓红军、江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娴偿还借款100万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红军、江静负担(已由原告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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