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04********3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324民初2491号 |
案号 |
(2021)川1324执恢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仪陇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红军、江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娴偿还借款100万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红军、江静负担(已由原告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