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2********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2430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7019.64元及截至2020年6月22日的利息2463.72元、罚息1035.65元、复利82.86元;二、被告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107019.64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2463.72元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12.54%计收;三、若被告董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义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抵押物董强名下车牌号为晋ac0555,发动机号为180418c0504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仍由被告董强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元,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25元,被告董强负担1237元(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