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30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881民初3665号 |
案号 |
(2021)吉0881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海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良借款本金630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30000.00元的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孙良起诉时(2020年12月1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即15.4%的标准支付;本金100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孙良起诉时(2020年12月1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的标准支付,双方自行交付。被告王海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孙良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双方自行交付,案件受理费5050.00元,保全费3770.00元,合计8820.00元,有被告王海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