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7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23民初718号 |
案号 |
(2021)川0923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白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前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白前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100元,由被告白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