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4********4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851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4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4601077】。一、被告韦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精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52,02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352,0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50,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至货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梁丽对被告韦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375元,两被告承担人民币6,455元。保全费人民币2,403元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75元,保全费人民币2,40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韦浪、梁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5元、保全费人民币2,403元,逾期未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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