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桂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1********2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15978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1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桂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孙桂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和罚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70元,由被告孙桂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