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02民初3470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欧凯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合同编号为洛银(2015)年[焦作分]行流资借字第15040DD2100052号项下借款的剩余利息、罚息和复利共232834.18元(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1日之后复利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欧凯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合同编号为“洛银(2016)年[焦作分]行流资借字第164207D2100018号”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共357889.31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1日之后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三、被告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被告武陟县正龙制粉有限公司、周继波、穆惠珠、刘永梅、杨国利、刘永利、千银玲、刘永生、郭红、吉大昌、何玉珍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被告武陟县正龙制粉有限公司、周继波、穆惠珠、刘永梅、杨国利、刘永利、千银玲、吉大昌、何玉珍、吉新丽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各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欧凯肥业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被告武陟县正龙制粉有限公司、被告周继波、被告穆惠珠、被告刘永梅、被告杨国利、被告刘永利、被告千银玲、被告吉大昌、被告何玉珍、被告吉新丽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802执8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646658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37167309574 |
登记机关 |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北路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