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斌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5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24刑初320号
案号
(2021)浙1024执9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 6月 6日起至2024 年1 月 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林业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 年 4月15 日起至2023 年4 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项斌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 月 6日起至2023 年1 月 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洪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 年4 月16日起至2021 年6 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对被告人吴剑、林业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六百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项斌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吴剑所有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林业深所有的vivoy93手机一部、vivox27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仙居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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