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燕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8********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211民初5415号
案号
(2019)闽0211执10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漳州市佳隆包装纸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鑫东美纸业有限公司货款55901.83元及利息(以55901.8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林燕青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漳州市佳隆包装纸箱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厦门市鑫东美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厦门市鑫东美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3-18
发布时间
2019-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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