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卫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6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01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卫国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范承高各项损失合计51190.47元; 二、驳回原告范承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范承高负担176元,被告卫国华负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