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26********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104民初519号
案号
(2021)内0104执恢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武强2017年9月5日借款本金2万元及2017年10月14日借款本金15万元合计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7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4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杨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武强2017年9月借款本金10500元及2018年3月28日借款本金35000元合计借款本金455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5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7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814元,由被告杨鑫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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