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6********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104民初519号 |
案号 |
(2021)内0104执恢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武强2017年9月5日借款本金2万元及2017年10月14日借款本金15万元合计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7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4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杨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武强2017年9月借款本金10500元及2018年3月28日借款本金35000元合计借款本金455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5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7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814元,由被告杨鑫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