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12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庆市企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6912876元、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原告代偿总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和律师费34500元,宿松县志晟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华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华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叶祥、高红、汪华俊和徐六林对该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安庆市企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坐落于宿松县孚玉镇育才商业街3-19-301(为地号)1幢,建筑面积1474.89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松字第00009185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松国用(2012)第1200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700万元和500万元范围内(总额不超过7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庆市企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124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9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5815068939 |
登记机关 |
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包装印刷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