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民终782号 |
案号 |
(2021)桂0205执恢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上诉人韦健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韦健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罗卫红、戴薇薇退还订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罗卫红、戴薇薇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韦健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戴薇薇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戴薇薇525元,余款525元由韦健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韦健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韦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