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欣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3********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3民初4489号
案号
(2021)桂0203执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姚欣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怡返还15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37元(原告李怡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姚欣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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