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景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1民初4959号
案号
(2021)赣0121执1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姚景亮、张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刘桃花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保全费1,308元,由被告姚景亮、张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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