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尚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2********8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民初139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1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999575.2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编号为平银晋江贷字20141231第301号、平银晋江贷字20150104第302号、平银晋江贷字20150615第301号《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均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晋江鸿源食品原料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汇票垫款本金9988789.1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本金6993063.79元的利息、罚息按编号平银晋江贴字20150109第301号《汇票贴现合同》的约定计算,本金2995725.37元的利息、罚息按编号平银晋江贴字20150112第301号《汇票贴现合同》的约定计算,均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三、被告晋江光大包装有限公司、晋江耀邦印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全部债务在债务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江光大包装有限公司、晋江耀邦印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晋江鸿源食品原料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吴庆鸿、吴雪丽、吴绳表、吴尚海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庆鸿、吴雪丽、吴绳表、吴尚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晋江鸿源食品原料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闽0582执11236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9883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