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6********2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2401民初7120号 |
案号 |
(2021)吉2401执1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国云劳务费5375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赵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