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2382号 |
案号 |
(2020)苏0282执恢1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亿利晨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68559.16元及期内欠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2.5612万元;以499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以49968559.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逾期罚息(以49968559.1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中(以499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以49968559.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的部分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025%计算)]。二、江苏亿利晨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816565元。三、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尹国中、尹志勤、陆建娟对江苏亿利晨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5008减半收取162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504元,由亿利晨公司、申乾公司、尹国中、尹志勤、陆建娟负担。该款已由资产公司垫付,亿利晨公司、申乾公司、尹国中、尹志勤、陆建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给资产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尹志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50523687Y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