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沂源县舜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7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3民初1350号 |
案号 |
(2018)鲁0323执1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县舜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二、被告沂源县舜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以6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已付利息相应扣减)。三、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源抵登字第0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七层瓦楞纸板生产线和全自动接纸机等设备的价值优先受偿,以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中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限。四、被告沂源县东宇恒翔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明海、李成英、任强、肖欣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在上述第三项受偿后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舜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 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沂源县舜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县东宇恒翔木业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明海、李成英、任强、肖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鲁0323执1771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53365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3566700954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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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河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