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耿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7********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6民终636号 (2019)闽0627民初2801号 |
案号 |
(2021)闽0627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7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二、吴耿忠、刘燕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天保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计14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2元,申请费1158元,均由吴耿忠、刘燕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