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9********5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02民初873号
案号
(2021)冀0902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林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寿勇工资款10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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